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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

发布于:2022/05/12 浏览次数:10



上海海洋大学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名单

(9人)


主 任: 江  敏

副主任:方家松

秘书长:田思泉

委 员:
邹钧、徐田军、宋利明、朱江峰、赵勇、薛俊增




上海海洋大学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崇尚诚实劳动,促进学术进步,依据《上海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上海海洋大学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学风、学术伦理与道德事务等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由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由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委员可以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人员组成。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

第四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同。任期内如遇委员因健康或调离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另行指定。学校亦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下设秘书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秘书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处,秘书长由科学技术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学校实行学术道德院校两级管理体制。各学院(部)负责人是本单位学风、学术道德的第一责任人。各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同时负责本单位的学风和学术道德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相关的制度性文件和工作计划;

(二)树立学术风范,倡导学术道德,宣传学术道德规范;

(三)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四)参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

(五)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学术纪律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例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专门会议。会议出席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投票表决为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

第九条 学生学风建设及学术不端相关事宜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督促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等相关部门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处理;因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连带导师失责事件,由研究生院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十条 教职工的学术不端事件调查依照本章程规定进行。

第五章  学术不端事件调查程序

第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向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举报或获得学术不端线索后十个工作日内,同被举报人所在学院(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共同讨论,及时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立案调查。

第十三条 对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通知举报人、由被举报人所在学院(部)负责人通知被举报人。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根据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立案后,一般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学院(部)负责成立相对独立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调查期限根据调查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调查结论形成后,调查小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到场当面告知调查结论,同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被举报人对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的,调查小组可对已有调查结论重新讨论和表决。调查小组须就所举报的问题向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提交详细的调查报告,并对事实是否存在和事实如何定性做出初步结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调查报告后,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议。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由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就有关事实和结论做出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审定;对于案情复杂、难以把握的疑似学术不端行为,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提请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审议,就有关事实和结论做出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或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请在全体委员会议上审议并决定。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将最终的认定结论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及所在学院(部)。

第十八条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调查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或调查过程中相关调查组成员与当事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

第二十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在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做出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任何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调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