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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科学研究委员会

发布于:2022/05/12 浏览次数:10

上海海洋大学科学研究委员会名单
(19人)


主  任:江 敏
副主任:陈良标、陈新军、方家松
秘书长:田思泉


委员:
邹钧、徐田军、吴旭干、鲍宝龙、陈多福、左军成、许云平、谢晶王永杰、高郭平、林田、张云、廖泽芳、崔凤



上海海洋大学科学研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科学研究发展趋势,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提高科研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依据《上海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上海海洋大学科学研究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科研学术相关事务等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由19-2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由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由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委员可以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人员组成。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

第四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同。任期内如遇委员因健康或调离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另行指定。学校亦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下设秘书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秘书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处,秘书长由科学技术处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应密切关注科学研究的国际国内动向,根据国家、地方有关科学研究工作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研究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战略,为学校科学研究发展与管理提供决策咨询。

第七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和审议学校科学研究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讨论和审议学校有关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和审议重点科研基地的建设规划;

(四)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等;

(五)为学校科学研究发展与管理决策提供建议、咨询。

第八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评审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主要讨论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审议重大科研事项和活动。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提议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根据不同学科科研需要,主任委员可分别组织相关会议。

第十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2/3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决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表决,与会者不少于2/3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一条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二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三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四条 对科学研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请求;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1/3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