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24/05/14 浏览次数:10
接全国教育规划办通知,项目结项鉴定要求进行了完善,从即日起按新规定执行。特别要注意的是:
1.规范结项申请材料。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时自行确定研究成果的形式、数量、级别等,一经立项,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申报时承诺的研究成果为结题必须达到的要件。结项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总结报告,阶段性成果,最终成果及其简介,重复率检测报告,经费决算表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研究成果须包含一篇正式刊发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成果要报》(以下简称《教育成果要报》)。以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撰写的成果,须附汉字版成果摘要。
2.调整结项申请材料提交方式。结项申请材料不存在涉密或敏感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上提交;有涉密或敏感内容的,线下申请结项,填写纸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
3.明确申请免于鉴定条件。完成所有承诺成果之后,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各级各类项目如有1项与项目研究密切相关的成果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免于鉴定,由全规办予以审批:
(1)成果获得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含)以上,或其他省部级(含)以上一等奖的;
(2)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并被有关部门采纳的;
(3)成果被《国家高端智库报告》或全规办《教育成果要报》采用的。
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原则上不适用上述条件申请免于鉴定。
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内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涉密(应当标注密级),且质量和水平已得到相关部门认可的,可在结项时申请免于鉴定。全规办视情况对此类项目成果采取内部鉴定方式进行质量把关。
4.进一步完善奖惩机制。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最长研究期限一般为5年。研究期限内,全规办对鉴定结果为“优秀”或通过免鉴的项目实施奖励,项目负责人后续项目申请评审同等条件下时优先立项、具有优先接受委托项目资格等,相应增加所在单位下一年度申报名额。对最终未能完成承诺研究成果的项目,分类惩处。对最终鉴定不予通过的项目,做终止处理。逾期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的项目,做撤项处理。对终止、撤项情况严重的项目管理单位,通报批评并追究管理责任。
5.改进成果评价指标体系。结项成果使用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创新、质量和贡献标准。在评价指标体系中增加“任务完成度”指标,考察项目是否按立项计划完成。论文形式的阶段性成果,只限正式发表(或收到用稿通知)并独家标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资助的论文。
6.要求结项成果出版物按规定程序报送。经全规办审核允许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名义出版的最终成果,出版时应当标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项目资助”字样。项目负责人应于成果出版后3个月内在管理平台登记出版信息,并向责任单位提供3套样书。责任单位按规定程序定期将出版物寄送至全规办。以著作结项的教育部级项目,成果出版时应当标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资助”字样。
7.建立健全科研信用档案。全规办、责任单位共同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进行严肃认真的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全规划办对查实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记入科研信用档案和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通报责任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上述要求即日起施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细则》有关管理规章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