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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2012/06/26 浏览次数:153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科〔20122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上海海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海洋大学

二О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  通知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2619日印发

校对:周婷婷                           (共印1份)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国防军工项目经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本校立项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等;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委托我校研究的科研项目经费、科技成果和专利转让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境外企业间的合作经费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 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学校建立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1、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指导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预算执行与决算的有关工作;

2、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监督经费预算的执行。协助审查项目经费、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3、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4、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接受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审计部门以及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科技处、财务处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条 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科技处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财务处应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校领导、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反馈相关信息,提出整改意见。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合理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在申报科研项目时,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并按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1、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2、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进行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

3、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八条 支出预算主要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项目研究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及其他支出。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应按合同规定执行。学校鼓励用横向科研经费,特别是用横向项目结余经费购置仪器设备。

(1)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除项目合同有规定外,均属于学校资产,应按照《上海海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建账和管理。

(2)确因科研研究需要,科研合同规定属于合作方所有的仪器设备,应先将有关合同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备案。采购完成后,经科技处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会签,可直接在校财务帐列支。

(3)纳入学校专控的设备,必须经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方可采购、入账、报销。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项目或课题申请人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或者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的其他直接支出,如实验室小型设备维修费、实验室维修改造费等。涉及实验室改造的维修项目,需事先报经校后勤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实施。鼓励横向科研经费支付实验室小型维修费。

项目研究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度以及项目经费主管部门规定,按照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按照科研支出预算分类进行编制,对无具体预算要求的参照支出预算分类编制。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编制,合作单位对经费预算没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参照纵向经费支出预算科目编制,对其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业务招待费预算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5%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重点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编制预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掌握项目进度,资金使用进度与项目执行进度统一。

重大课题(科技部863、公益性行业专项、科技支撑计划等)课题总预算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应当按原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以按照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二条 科技处和财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要求进行报批和归档。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收入及分配管理

第十 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专项管理(即一个项目一个编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向科技处及项目负责人发出到款通知。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科研合同和到款信息到科技处进行科研项目立项和经费编号,科技处签发入账通知,课题负责人领取“科研经费到款入账通知单”,凭该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经费入账手续。由财务处开具收据并设立专项账户。如需预开收据的,应同时获科技处、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同意。

科研项目入账时,须附按校财务处规定格式编制的项目预算表,财务处根据项目预算设立分项目号和控制金额。如无须预算表的项目需由项目负责人签订来款单位无预算要求的承诺书。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组根据实到经费,按照15%计提立项费。

第十六条 科研管理费的提取与分配

1、纵向科研、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费提取标准见附表一、附表二。

2、纵向科研提取的管理费用的60%部分由学校统筹使用,40%部分由校内二级学院统筹使用。

3、横向科研提取的管理费用的40%部分由学校统筹使用,60%部分由校内二级学院统筹使用。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执行。科研经费的大额资金管理按校大额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将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用于宴请,严禁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严禁违反规定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将科研任务外包,严禁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科研转拨经费必须在项目书规定范围内,所有转拨经费必须由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1、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经费转拨批件。财务处根据以上资料和协作单位有效的财务凭据进行项目转拨的帐务处理。

2、科研协作经费校内转拨仅限于横向科研项目之间,纵向经费转拨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的报支

1、单项支出小于1万元(不含),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报支;单项支出大于1万元小于3万元(不含)的,须经科研副院长或学院分管科研的院领导签审后报支;单项支出大于3万元的,还须科技处领导签审、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支。设备、软件及电子数据库、达到学校规定额度的维修项目等支出还须经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审。

2、科研支出涉及劳务费、业务接待费、专家咨询费单次报销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支出,学院领导审核后,报科技处审批,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支。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决算与结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应付未付帐款的,应在经费结题前全部处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处的协助下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表,由科技处和财务处、审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项目负责人应给相关职能部门五个工作日,以便于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工作。

第二十三条 863计划”、“973计划”以及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退回科技部;其他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如不再用于进一步研究的,可按项目组成员40%,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40%,学校20%的比例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与国家及有关部委制度、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及有关部委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表1

 

上海海洋大学科研项目劳务及专家咨询费额度标准

项 目 类 别

劳务及专家咨询费额度标准

973计划、863计划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按预算执行

自然科学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15%

(限研究生助研津贴)

杰出青年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项目

10%

限研究生助研津贴)

教育部项目

博士点基金

5%

一般纵向项目

20%

学校财政配套及校内项目

0%(如无其它项目,最多10%可用于研究生助研津贴)

横向项目

5%(包括业务招待费)

备注:

1劳务及专家咨询费按软件费总额的百分比控制其支出额度

2国际合作项目和境外项目劳务及专家咨询费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则按经费来源性质比照国内相关项目的类别或级别确定劳务及专家咨询费额度。

3国家或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和要求的项目按其规定办理。

 

 

 

附表2

上海海洋大学科研管理费(资源使用费)提取标准及分配表

项 目 类 别

管理费(资源

使用费)

分配办法

纵 向 科 研 项 目(不含校内项目)

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8%或按相关项目单位规定执行。

学校60%,实行二级管理的学院40%

国家社科基金、国家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项目、博士点基金等

3%

列入政府科技计划的自然科学(含军工项目)

8%

列入政府科技计划人文社科及软项目

3%

其它没有列入政府科技计划的政府拨款科研项目

自然科学项目

8%

其它没有列入政府科技计划的政府拨款科研项目

、人文社科及软科学项目

3%

横向科研项目

一般自然科学类横向项目

12%

学校40%,实行二级管理的学院60%

一般人文社科类横向项目

5%

校办企业签约项目转科研项目

6%(不包含校办企业代缴费)

备注:国家或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和要求的项目按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