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海大首页

关于申报受理2013年度国家重要科技项目匹配的通知

发布于:2013/03/27 浏览次数:41

关于申报受理2013年度国家重要科技项目匹配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

为进一步鼓励上海市科研人员积极承接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保障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配合市财政做好科研项目预决算和科研经费的报批下达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市科委国家重要科技项目配套申报方式作适当调整,具体申报方式由以往的一年两次受理改为常年受理(即随时可以申请http://www.stcsm.gov.cn/onlineguide/wky_pipei_reply/wky_pipei_login.asp),请各学院按照要求及时申报。

特此通知。

科技处转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通知)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特别提醒:

学校科技处本次统一受理截止时间:2013.4.30

申报要求及有关申报所需材料见如下附件(所有申报材料,科技处需留存一份):

 

 

附件一、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项目申请

 

国家科技项目资金匹配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68号东楼301

邮编:200001

电话:张臻亮 王海英 胡赛珠 53080900*185 18653086939

传真:53080900*18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

常年受理,每年4月和9月分两次报批。

  1、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计划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凡获得国家863计划(民口)、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科技计划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均可以申请上海市地方匹配资助。

  2、 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资金匹配比例原则上为国家重要科技项目资助经费的10%。

  3、 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计划对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到款的国家科技项目进行匹配。

  1、网上正确填报匹配资金申请表。

  2、申请单位在项目第一次申请时,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一式一份:

  (一)打印的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匹配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重要科技项目批文、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若为973子课题,需附主课题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

  (三)项目拨款通知单、到款凭证复印件。有拨外地经费的,需提供外拨凭证。

  3、申请单位在同一项目第二次及以后申请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项目计划支持时,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一式一份:

  (一)打印的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匹配资金项目申请表(单位盖章)。

  (二)项目拨款通知单、到款凭证复印件。有拨外地经费的,需提供外拨凭证。

  (三)打印的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表(单位盖章)。

匹配资金申请单位将有关材料报送后,国家重要科技项目匹配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汇总,提交上海市科委计划处、条财处核定批准。

不收费。

《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标题】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2009-2-27
【实施日期】 2009-2-27
【文号】沪科合(2009)第007
【题注】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保障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按照本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保障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按照本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以下简称匹配资金)。匹配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

  第三条匹配资金使用原则为:

  (一)匹配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二)匹配资金实行归口管理,由市科委根据本市承担的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编制预算。

  第四条市科委负责对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匹配资金进行审核,并编制匹配资金的年度预算。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匹配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匹配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匹配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匹配资金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匹配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支持。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包括:

  (一)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民口863计划)项目;

  (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

  (三)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支撑计划)项目;

  (四)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平台建设计划)项目;

  (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自然基金)重大、重点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匹配资金采用无偿拨款方式投入。

  第八条匹配资金经费投入原则上按照国家实际拨付的项目经费(扣除外拨部分)的10%计算,可主要用于劳务费支出,劳务费的使用标准和范围按照《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预算编制要求的说明》执行。

  第四章 匹配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项目(课题)依托单位申请匹配资金时,需按规定提供项目(课题)基本情况表、立项批文、合同任务书、经费预算通知、银行到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匹配资金实行审核制度,市科委负责匹配资金经费投入的审核、汇总等具体操作管理,匹配经费经市科委核定后,列入市科委部门预算。

  第五章 预算申报、审批及调整

  第十一条市科委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匹配资金经费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审核匹配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后,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并报经市政府提请市级人大批准后,批复至市科委。

  第十三条匹配资金年度预算经批准后,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匹配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已批复的匹配资金预算额度内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科委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统筹平衡,提出调整方案,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实施。

  第六章 申请与拨付

  第十五条市科委按照确定的用款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

  第七章 监督及管理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和市科委根据需要,对匹配经费预算执行、使用及管理等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依托单位负责对匹配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按实列支,加强监管,如发生弄虚作假或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监管单位有权终止匹配经费的拨付,并追索已拨付匹配经费,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沪科(2003)第0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