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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于:2020/06/28 浏览次数:10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和本市“科改25条”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管理实际,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细则》是基于2013年颁布的《办法》(经市政府同意,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制定。2018年以来,国家和本市相继出台若干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文件,进一步优化科研经费管理,下放科研经费使用权和调整权,原《细则》已经不适应新的项目管理工作要求。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本市科研经费管理有关精神,做好与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衔接,需要对《细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和说明


  修订后的《细则》,共五章二十八条。与原有《细则》(共五章二十六条)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关于“第一章 总则”。删除了原《细则》中各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需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供地方政府资金配套承诺的要求,项目(课题)单位可直接根据《办法》向国家申报。


  2、关于“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简化地方配套经费的预算编制要求,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取消了国际合作费、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明确除劳务费、间接费外,各项费用支出按照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3、关于“第三章   经费管理”。一是增加预算申报要求,各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应按实编报下一年度地方配套资金预算,报上海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配套资金审核小组;二是扩大项目单位预算调整权限,个别如新增单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劳务费预算总额调增,需由市审核小组核批,其余可由承担单位审批;三是改进结余经费管理方式,对于经综合绩效评价以及审计核查确定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在2年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四是新增“设备采购”条款,简化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


  4、关于“第四章 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由各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组织实施,对于存在重大问题的,由市审核小组会同各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组织抽查。


  5、关于“第五章 附则”。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