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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2022/11/13 浏览次数:10

沪科规〔202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加强本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我委研究修订了《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2年11月10日


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鼓励自由探索,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增强源头创新能力,夯实科技发展基础,特设立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及《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基金是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的组成部分,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上海市财政局进行监督。市科委应当健全绩效管理体制机制,配合财政主管部门开展基金绩效评价评估。


  第四条  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为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经费,构建多元投入渠道,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资。


  第五条  基金主要用以资助本市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和原创探索项目等。


  第六条  基金鼓励原始创新、宽容失败,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研究项目:


  (一)具有科学前沿性、应用重要性以及长远战略意义的研究项目,特别是对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研究项目;


  (二)学术思想新颖,理论根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合理、可行,有望在世界科技前沿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的研究项目;


  (三)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具备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独立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有一定的积累,基本研究条件和时间有可靠保证。


  第二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基金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征集通知以申报指南形式公开发布,资助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八条  为保证申报项目质量,基金实行单位遴选、择优推荐申报的原则。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沪注册的具有较好基础研究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独立研究能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申请人同年度只能申请1项基金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基金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申报单位提出项目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应当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遴选,对申请资助项目的必要性、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工作条件的可靠性等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报市科委。


  第十三条  市科委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有效申请,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市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择优原则进行审定,经审定的项目,正式列入基金资助名单。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核准后,市科委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进行拨款,并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的开支标准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执行。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提供从事项目研究必需的实验装备和人员等科研支撑保障条件,保证项目负责人有足够时间从事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支持并督促项目负责人认真开展科研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市科委审核同意:


  (一)不再是承担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参与者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市科委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市科委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延期。延期申请最迟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并报市科委审核同意。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自评价报告、科技报告、项目承担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说明材料等验收材料。市科委采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法,评价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涉及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违规行为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项目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等,均应注明“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为“Sponsored by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Shanghai”。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5日。原《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沪科〔2016〕394号)同时废止。